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 第十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十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对调查或者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