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第八十六条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目录 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