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第六章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第五十四条 第六章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五十四条 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基金财产中应当保持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