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第六章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第五十一条 第六章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五十一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第六章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