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认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
受理认可申请,向申请人提出与认可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
未在公布的时间内完成认可活动,或者未公开认可条件、认可程序、收费标准等信息的;
发现取得认可的机构不当使用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可证书并予公布的;
未对认可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
受理认可申请,向申请人提出与认可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
未在公布的时间内完成认可活动,或者未公开认可条件、认可程序、收费标准等信息的;
发现取得认可的机构不当使用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可证书并予公布的;
未对认可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