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年) 第五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或者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