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年) 第三章 认证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认证 第二十一条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对认证、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