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年) 第三章 认证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认证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属于认证新领域,前款规定的部门尚未制定认证规则的,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认证规则,并报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