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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认证,军工产品的认证,以及从事军工产品校准、检测的实验室及其人员的认可,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六条 认证认可收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十七条 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1991年5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七十四条 目录 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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