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认证认可违法行为,有权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