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组织同行评议,向被认证企业征求意见,对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进行抽查,要求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报告业务活动情况的方式,对其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被引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2019) 第五章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