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年) 第三章 认证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认证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名录及指定的业务范围。 未经指定,任何机构不得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 被引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2019)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