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年) 第二章 认证机构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认证机构 第十六条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被引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2019) 第十五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