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 第三章 认证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认证 第三十六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开展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经授权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