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 第三章 认证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认证 第二十条 认证机构不得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也不得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