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 第六章 计量监督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计量监督 第二十八条 根据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被授权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被授权单位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二) 被授权单位的相应计量标准,必须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 (三) 被授权单位承担授权的检定、测试工作,须接受授权单位的监督; (四) 被授权单位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时,在双方协商不能自行解决的情况下,由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和仲裁检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被引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2019)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