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