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7年)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7年) 第四十七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10%至50%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