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7年) 第八章 计量调解和仲裁检定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7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八章 计量调解和仲裁检定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第八章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