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7年) 第四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7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 第十六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须在固定的场所从事经营。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凡易地经营的,须经所到地方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验证核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