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6年)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6年) 第四十三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84) 第十章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