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6年) 第五章 计量器具的销售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计量器具的销售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