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6年) 第五章 计量器具的销售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计量器具的销售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当地销售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检查。凡没有产品合格印、证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的计量器具不得销售。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