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 第五十三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