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 第八章 计量调解和仲裁检定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八章 计量调解和仲裁检定 第三十九条 计量纠纷当事人对仲裁检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检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诉。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的仲裁检定为终局仲裁检定。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