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 第七章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七章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 第三十四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出计量认证申请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指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被授权的技术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内部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由接受申请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发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不得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