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 第六章 计量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 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计量监督 第二十九条 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考核发证。无计量检定证件的,不得从事计量检定工作。 计量检定人员的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