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 第五章 计量器具的销售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计量器具的销售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不得使用残次零配件组装和修理计量器具。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