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 第四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 第十六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须在固定的场所从事经营。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凡易地经营的,须经所到地方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验证核准后方可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