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 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 第九条 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本部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