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7年) 第四章 计量监督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7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计量监督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