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5年) 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5年) 第六条 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