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3年) 第四章 计量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3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计量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