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3年) 第三章 计量器具管理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3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计量器具管理 第十四条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84)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