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该种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