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联网,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