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二章 安全保护制度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安全保护制度 第十五条 对计算机病毒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数据的防治研究工作,由公安部归口管理。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