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
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
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
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
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
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
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