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 第二章 安全保护制度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安全保护制度 第十四条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有关使用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