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