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证人证言;

当事人的陈述;

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