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 第五章 证据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证据 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证人证言; 当事人的陈述; 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