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