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 第五十七条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