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 第五章 证据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证据 第四十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