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 第三章 管辖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管辖 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