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 第四十八条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四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