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 第四十六条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