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 第四十三条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第七章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