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十九条 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