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004年) 第三章 监察机关的权限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004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监察机关的权限 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措施,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 经调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的被监察人员涉嫌犯罪的,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